原标题:以行政检察“解心结”“释法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某工厂走访行政检察案件当事人。资料图片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检察院进社区开展“行政检察,与民同行”主题普法宣传活动,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资料图片
【法眼观】
因销售一瓶78元的过期葡萄酒,年过七旬的个体经营户曾某被罚款5万元;售卖问题芹菜获利14元,老农陈某被罚5万元……近年来,一些“小过重罚”的案件时有发生。事实上,为保障食品安全,我国食品安全法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确有严格规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但根据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机械执法,使微小过错承担畸重处罚,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让执法获得大多数人的支持。此类行为如何纠正?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发布会表示,针对此类问题,检察机关应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具体而言,行政检察监督是重要方式。
行政检察是新鲜的“老事物”,自2018年年底被明确为“四大检察”业务之一后,5年多来得到开创性发展。行政检察关乎我们哪些权益?如何发挥功效?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1.推动改变“案结事不了”状况
行政检察,也许对普通人来说是个陌生概念,但对很多案件当事人来说,却是“最后的希望”。
行政检察最核心的职能,“通俗地说,就是对‘民告官’诉讼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厅厅长张相军介绍。
为什么是“最后的希望”?
这主要与行政检察在司法流程中的“位置”有关。当案件当事人对于行政决定不满意时,部分可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满,可提起行政诉讼。经历法院一审、二审与再审,如对裁判结果仍不满意,会进入行政检察监督环节。
“我们国家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以及100%的行政法规由行政机关执行。一个公民从出生到坟墓,都离不开行政法的规范和调整。行政检察就是要通过对法院行政审判和执行的监督,来监督行政权,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张相军说。
行政检察不是新事物,但得到长足的、开创性的发展,只有短短5年的时间。
2018年,检察系统经历了“重塑性变革”,反贪污反渎职的重要职能与其部门、人员全部转隶。检察机关面临着“路向何方”的困境。2019年1月3日,最高检在新闻发布会上作出“解答”,将检察职能系统地划分为四大检察,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并将内设机构调整为十大检察厅。行政检察厅应运而生。
更宏观的背景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需求。“自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进入检察机关监督环节的行政诉讼案件每年都呈10%以上的增长。”张相军说。
行政检察厅成立初期,最高检党组曾将行政检察业务形容为“近乎荒漠”——最高检此前由一个部门负责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而且在当时的检察机关内部,不仅“重刑轻民”现象存在,“重民事轻行政”现象也客观存在。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梅扬分析了造成这一局面的历史原因。早在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就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经验不足、职责重叠等诸多困难和不适,此后检察院的主要职能逐渐转变。
改革开放之后,伴随着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正轨,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被重新认识。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仅局限于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权、批捕权、审查起诉权等。直到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方从国家法律层面得到明确。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成立后,首先组织了大调研以摸清“家底”。“当时的情况可以概括为‘短弱小冷’:行政检察是检察工作中最短的一块‘板子’,大家都不会干、能力弱,案件规模量小,社会上也不了解,知之甚少。”张相军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