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职场遭遇“被辞职” 你的权益咋维护?
▲图为本案庭审现场。
图为法官正在查看案卷材料。
导读
诚信赢天下,公道得人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有权依法或依约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解除手续。辞职报告通常会作为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以明确劳资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中的责任。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主动提交辞职报告后离职,用人单位往往对劳动合同解除没有责任。但用人单位依据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一定合法吗?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案件,因劳动者提交辞职报告是根据公司要求,而非出于个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最终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的判决,让不诚信的用人单位付出相应代价,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和诚信友善的职场环境,也进一步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配合公司书写《辞职报告》
2022年3月,陈某入职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陈某在该公司担任连锁发展专家一职,负责A省内各个地级城市、县级城市的公司商业项目的拓展工作,工作地点主要为A省,合同期限为5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自2022年3月4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在试用期内,如果陈某被证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陈某也有权解除合同,但需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公司。试用期内,公司有权随时对陈某进行试用期考核,如陈某未完成试用期考核指标,就代表不符合公司正式录用的条件。同日,陈某与公司签订了《绩效考核责任书》,约定考核期限自2022年3月4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并约定了具体考核指标。
2022年8月底,考核期临近届满,但陈某所对接的客户表示需要推迟几天转款,陈某万分着急,生怕因此达不成考核目标。此时,公司主动找到陈某,以“为陈某延长试用期到9月30日”为由,向陈某发送事前制作好的《延长试用期申请》和《辞职报告》模板。
在《延长试用期申请》中,陈某表示因几个项目即将落地,将加快项目签收及收款,申请延长试用期至2022年9月30日。辞职报告内容为:“我是2022年3月份入职公司的员工陈某,自我进入公司以来,……经过我思考后,由于个人的原因做出了离职的决定(2022年9月30日离开公司)。再次感谢公司、领导及同事们对我帮助和照顾,望领导批准。2022年8月31日。”
完成考核却突然被解聘
此后,陈某负责的项目款项到账,陈某达到了公司转正的考核条件。在公司工作群中,其他同事也对陈某表示了祝贺:“恭喜华北团队陈某项目收款100万!”陈某在微信群中也向领导和同事表达了感谢:“感谢领导在工作上支持帮助,在今后工作中我会继续努力,全力以赴完成团队任务!”随后,公司人力部门也发来了转正申请书并告知格式要求,陈某按照要求向公司人力部门发送了转正申请书。之后的几天,陈某按照公司的要求出差办公,接手新的项目,意气风发准备闯出一番事业。
令陈某完全想不到的是,10月20日,公司突然向陈某发送了《解除通知》。更让陈某惊讶的是通知中解除的理由:“我公司已于2022年9月12日收到你的辞职报告,同意批准你的辞职申请……请你按照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领取相关证明。”
陈某无法接受这样的解聘理由,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支持了陈某的请求。但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无需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合同解除是否合法争执不下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公司认为,陈某因为个人原因提交辞职报告,公司于2022年9月12日收到该报告,并于10月20日批准其辞职。陈某系主动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属合法解除,公司不应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此,公司提交了陈某的辞职报告和公司的批准通知。
陈某则表示,辞职报告是根据公司要求所作,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愿,且自己在报告中也注明辞职申请仅在2022年9月30日前有效,所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为此,陈某提交了公司人力部门员工陆某于2022年8月26日让自己书写辞职报告时发的微信记录:“延长试用期的申请和辞职报告都编辑完了打印出来,手动签名,然后把原件寄给我吧,我们这边帮大家统一提延长试用期的申请,延长到9月30日,离职申请也按这个来。您这边还麻烦尽快,因为您的试用期到9月3日。”此外,陈某也表示,自己没有辞职的想法,在完成试用期考核任务后,仍然在继续工作、出差,并按照公司要求提交了转正申请。陈某同时出示了出差票据及2022年10月8日公司人力部门让其准备转正申请的微信聊天记录。
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公司依据陈某的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