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下班之后,微信办公算加班吗?数字时代带来了劳动模式的新变化,也由此产生了新的问题和纠纷。
近年来,人民法院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化解劳动争议,不断满足劳动者在确认劳动关系、平等就业、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更高要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现体面劳动,筑牢“万家灯火”的幸福根基。
根据实际用工认定劳动关系,破除规避用工责任“障眼法”
通过应聘、培训,宋某正式上岗成为一名网约家政保洁员。宋某所在的员工制家政公司以合作为名,与宋某签订了家政服务协议,约定宋某按公司安排为客户提供入户保洁服务、合作期限内不得通过其他平台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等内容。
一次保洁服务时,宋某因工作受伤。她联系公司想要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获赔时,没想到公司提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赔偿。“每周工作6天,公司通过家政服务平台派发保洁类订单,无订单任务时还要按公司安排从事其他工作,怎么会不存在劳动关系?”宋某想不通。她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仲裁委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某家政公司不服,又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是宋某与某家政公司之间是否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应重点审查双方是否均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承办法官廖伟巍介绍,宋某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同时公司对宋某存在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
以合作为名签订的协议,能否规避用工责任?“公司要求宋某遵守工作规则,并通过发放全勤奖、扣减服务费等方式对宋某的工作时间等进行控制和管理,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公司掌握宋某从事家政服务业所必需的用户需求信息,以固定薪资结构向宋某按月支付报酬,存在较强的经济从属性;公司将宋某纳入其家政服务组织体系进行管理,并通过禁止多平台就业等方式限制宋某进入其他组织,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组织从属性。”针对公司辩解,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明确:根据事实优先原则,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除家政领域外,近年来,网络主播行业也面临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一些经纪公司沿袭传统方式与主播建立民事合作关系,以培养知名主播等为主业,以约定分成方式进行收益分配。但一些企业招用主播的主要目的是开展“直播带货”,主播对个人包装、直播内容等没有协商权,体现出较强的从属性特征。“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应重点审查企业与主播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及确定方式,综合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破除规避用工责任的‘障眼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说。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平台经济劳动者权益保障,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完善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用工法律关系,通过个案裁判和制定司法政策发挥引领作用,推动新业态用工综合治理。
确立线上加班费认定规则,保障“离线休息权”
下班之后,微信办公算加班吗?李女士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后,担任产品运营负责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之后,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李女士为此将公司告上法庭,其中一项诉讼请求就是,自己在下班后、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共计加班500多小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40余万元。
“李女士是运营部门负责人,下班后如果公司有事,其他员工给李女士打电话咨询是很正常的事,不应属于加班。”对于李女士主张的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情况,公司表示,微信群里有客户也有公司其他员工,客户会在群里发问,员工回复客户信息不属于加班的范畴。
“根据我国劳动法等的相关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本案中,虽然当事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但公司未获得审批许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郑吉喆介绍,根据李女士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等证据显示,李女士节假日值班时,需要应对的微信群多达几十个,并且公司要求收到用户需求要在30秒之内进行回复,其工作内容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应当认定构成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