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中华法治文明绵延数千年,孕育了在世界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形成了丰富的法治思想,彰显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坚定文化自信,深入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丰富法治思想,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文化根基,激发中华法治文明蓬勃生机。本期学术版围绕这一主题进行探讨。
——编 者
深入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学苑论衡)
何勤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我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指明了方向。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深入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丰富法治思想,按照新的时代要求加以转化,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使数千年中华法治文明积淀的宝贵精神遗产焕发新的活力,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增添法治动力。
中国历史发展的内生性成果
秩序和规则是文明的基础,也是文明的重要标志。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丰富法治思想,其孕育、产生和发展是中华文明历经深刻变革、适应历史演进的必然结果。夏商周三代,中华文明加速发展,从古国时代走向王朝时代,出现广域王权国家,社会分工和社会分化不断加剧,国家治理更为复杂。随着国家权力不断加强,开始制定刑罚以巩固统治秩序。《左传》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汉书·刑法志》云:“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社会的发展使刑罚成为必要。至春秋战国时期,子产在郑国铸刑书于鼎,李悝在魏国作《法经》,中国出现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就是在这种日益丰富的法律实践基础上产生的。
以管仲、邓析、商鞅、韩非等为代表人物的法家,强调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根本地位。不同于那种认为依靠德化治民才是理想政治的主张,法家认为要治理好国家,必须以法为本,制定体现国家利益、人人遵守的行为规范,作为实行赏罚的依据、治理国家的标准。商鞅说:“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韩非认为:“法所以为国也,而轻之,则功不立,名不成”“法明则内无变乱之患,计得则外无死虏之祸。故存国者,非仁义也”。法家特别关注立法问题,主张按照功利性、稳定性、适时应变、合乎人情、简明周详、厚赏重罚等原则来制定法律;同时,还要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权威,不能徇私情,否则会带来更大的混乱。邓析就主张“事断于法,此国之道也”,提出“立法而行私,与法争,其乱也甚于无法”。法家推崇法治,是因为相比于倡行仁义、任巧任智,法治具有多方面的优势。比如,法律具有客观性、公正性,体现事物之理,所以能够经世致用。韩非提出:“因事之理,则不劳而成”“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释规而任巧,释法而任智,惑乱之道也”。法律还确立了赏罚标准,让人们不敢乱法犯禁“苟成其私利”,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使秩序建立在法律之上,个人不得不遵守。韩非说:“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圣人之治国也,固有使人不得不爱我之道,而不恃人之以爱为我也”“不恃其不我欺也,恃吾不可欺也”“彼法明,则忠臣劝;罚必,则邪臣止”。
随着中华文明日益发展,儒家的明德慎罚、道家的无为而治、墨家的兼爱非攻、释家的普度众生等思想与法家的缘法而治彼此影响,不同思想观点相互交流融合,荟萃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丰富的法治思想,铸就了一部蔚为大观、充满生机的法治思想史,为中华法系不断发展成熟提供了理论支撑。
以丰富性、民族性、深刻性为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