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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学苑论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我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指明了方向。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深入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丰富法治思想,按照新的时代要求加以转化,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使数千年中华法治文明积淀的宝贵精神遗产焕发新的活力,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增添法治动力。

  中国历史发展的内生性成果

  秩序和规则是文明的基础,也是文明的重要标志。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丰富法治思想,其孕育、产生和发展是中华文明历经深刻变革、适应历史演进的必然结果。夏商周三代,中华文明加速发展,从古国时代走向王朝时代,出现广域王权国家,社会分工和社会分化不断加剧,国家治理更为复杂。随着国家权力不断加强,开始制定刑罚以巩固统治秩序。《左传》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汉书·刑法志》云:“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社会的发展使刑罚成为必要。至春秋战国时期,子产在郑国铸刑书于鼎,李悝在魏国作《法经》,中国出现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就是在这种日益丰富的法律实践基础上产生的。

  以管仲、邓析、商鞅、韩非等为代表人物的法家,强调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根本地位。不同于那种认为依靠德化治民才是理想政治的主张,法家认为要治理好国家,必须以法为本,制定体现国家利益、人人遵守的行为规范,作为实行赏罚的依据、治理国家的标准。商鞅说:“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韩非认为:“法所以为国也,而轻之,则功不立,名不成”“法明则内无变乱之患,计得则外无死虏之祸。故存国者,非仁义也”。法家特别关注立法问题,主张按照功利性、稳定性、适时应变、合乎人情、简明周详、厚赏重罚等原则来制定法律;同时,还要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权威,不能徇私情,否则会带来更大的混乱。邓析就主张“事断于法,此国之道也”,提出“立法而行私,与法争,其乱也甚于无法”。法家推崇法治,是因为相比于倡行仁义、任巧任智,法治具有多方面的优势。比如,法律具有客观性、公正性,体现事物之理,所以能够经世致用。韩非提出:“因事之理,则不劳而成”“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释规而任巧,释法而任智,惑乱之道也”。法律还确立了赏罚标准,让人们不敢乱法犯禁“苟成其私利”,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使秩序建立在法律之上,个人不得不遵守。韩非说:“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圣人之治国也,固有使人不得不爱我之道,而不恃人之以爱为我也”“不恃其不我欺也,恃吾不可欺也”“彼法明,则忠臣劝;罚必,则邪臣止”。

  随着中华文明日益发展,儒家的明德慎罚、道家的无为而治、墨家的兼爱非攻、释家的普度众生等思想与法家的缘法而治彼此影响,不同思想观点相互交流融合,荟萃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丰富的法治思想,铸就了一部蔚为大观、充满生机的法治思想史,为中华法系不断发展成熟提供了理论支撑。

  以丰富性、民族性、深刻性为特点

  深入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既要具体而微,梳理好重要历史人物及其思想观点,紧密联系当时中华法系发展的历史背景、政治环境、社会状况、制度成果等进行分析说明,从精神内核、理论贡献、时代意义等方面进行探求;也要把握全局,研究其发展脉络、内在逻辑、整体特点等问题。从宏观上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具有丰富性、民族性、深刻性等特点。

  内容丰富多元。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内容十分丰富,涉及法治理论、立法技术、法律适用、刑事政策等诸多方面,不同观点相互争鸣、异彩纷呈。其中,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都是具有代表性的思想理念,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比如,主张德主刑辅,是因为用刑罚治理百姓,百姓内心不会有廉耻之心,而用道德教化治理百姓,百姓会从内心产生廉耻感并主动纠正自己的行为;强调明德慎罚,意味着统治者既要明德,以德自我约束、严格律己,也要用德教化民众、导民向善,避免滥用刑罚。否则,不仅不能遏制犯罪,反而还会因暴虐寡恩而失去民心,动摇统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