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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起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及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典型案件

  本报北京9月18日电  (记者倪弋)日前,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7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及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典型案件。

  1.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邦胜过问案件案。2019年10月,时任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邦胜接受当事人请托,在勐腊县人民法院办理一偷越国(边)境案件中,向案件承办人说情、打招呼;另查明,吴邦胜在任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接受案件当事人亲友请托,在一起涉黑案件审判中,违背事实与法律,授意案件承办人不予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在审委会讨论时发表引导性意见,最终导致二审法院否定该案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使得涉案人员获得轻判。目前,吴邦胜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大办公室原副主任科员庞峰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案。2019年8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某检察官主动记录报告临泉县人大办公室原副主任科员庞峰,于2019年3月24日来到其家中希望其在办理周某某案件时予以关照,该检察官未应允。庞峰离开后,该检察官在客厅内发现庞峰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和贵州茅台酒一箱,遂向院领导进行了报告,后将以上钱物退还给庞峰。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将涉嫌行贿线索移交至临泉县监察委员会。目前,庞峰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3.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仓后派出所原所长鲍群过问案件案。2019年9月15日,时任仓后派出所所长的鲍群接受其同乡郭某某请托,违反相关规定,指令派出所民警接受郭某某安排的员工报案并于次日制作询问笔录,要求办案民警不得将该举报他人伪造证件情况录入警综系统,案件调查情况绕过分管副所长直接向其个人汇报。直到2020年1月17日,民警经鲍群同意才将该次报案录入警综系统,致案件违规流转4个月。鲍群本人认错态度较差,尤其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后,所属公安分局和有关领导已反复向其宣讲“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进行谈心谈话,但鲍群仍拒不配合组织审查如实说明问题,受到组织从严处理。目前,鲍群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和政务撤职、降为一级科员处分,并被调离一线执法岗位。

  4.湖北省黄石监狱三监区原一级警长周军不正当接触交往案。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间,周军利用担任黄石监狱三监区管教民警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分管监区服刑罪犯张某、杜某、余某等3人亲友所送现金、香烟等财物,并隐瞒上述罪犯严重违纪事实,致使上述3名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获得减刑或被提请减刑。目前,周军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因犯徇私舞弊减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5.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王海红未按规定记录填报案。2020年2月至3月,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王海红对他人3次打电话询问冯某某案情一事,既未记录也未主动报告,直到审查调查期间才向组织说明。目前,王海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张玉飞过问案件案。2020年8月至10月,张玉飞受其朋友所托,通过电话、宴请案件承办人等方式向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打听、过问相关案件情况。事后,张玉飞主动说明情况,承认错误,且未影响到案件的依法公正办理,根据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适用“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张玉飞受到诫勉处理。

  7.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陈贤良不正当接触交往案。2019年2月1日,时任浏阳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陈贤良违规组织本单位部分同事聚餐,并向就餐人员发放香烟、礼品,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9220元,由律师赖某支付。调查组启动调查后,陈贤良将全部费用退还给了赖某。目前,陈贤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据了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施行以来,中央政法委会同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党委政法委,加强督促指导,狠抓贯彻落实,取得了良好效果。特别是在全国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各市县级政法单位将执行“三个规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顽瘴痼疾,结合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机关、国家监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持续深入推动整改,政法干警主动记录报告他人过问干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逢过问必记录”的自觉正在逐步形成,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支持严格公正执法司法的氛围越来越浓。